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李秀錦 被告 鄭建宏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鄭琬薇
法官柯以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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