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助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74號原告自然能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虞錦清 被告 李東倖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助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
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陳蒨儀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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