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9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基選任辯護人彭冀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李國基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二年一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李國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五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惟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於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訊問後解除禁見,並自一○二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欣玲
法官游育倫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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