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7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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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74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閔瀚選任辯護人林錫恩律師被告李柏緯
曾勁富
陳怡君
毛雅君
王郁菱
黃閔珊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439號),被告等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侯閔瀚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柏緯、王郁菱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勁富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怡君、毛雅君、黃閔珊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侯閔瀚與李柏緯、曾勁富、陳怡君、毛雅君、王郁菱、黃閔珊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1年4月中旬起至111年5月21日0時10分為警查獲時止,由侯閔瀚承租○○市○○區○○路000號2樓作為賭客聚集之場所,再僱用王郁菱、曾勁富、陳怡君擔任荷官、李柏緯擔任桌邊服務、黃閔珊、毛雅君擔任計分,以「德州撲克」「妞妞」、「百家樂」方式賭博財物。渠等之賭博方式如下:㈠「德州撲克」賭玩方式:由荷官發放賭客2張撲克牌覆蓋,再由賭客決定是否下注,續由荷官依序發放5張牌於中間,供賭客配對其覆蓋之2張牌,經排列組合比大小決定輸贏,桌面贏得籌碼者由荷官抽取5%交予侯閔瀚;㈡「百家樂」賭玩方式:由賭客選擇下注莊家、閒家、對子或和局,比牌後接近9點者獲勝,若有押中可獲得一定賠率之賭金,如未押中,則所下注之賭金歸該贏家所有,於賭客下注莊家6點贏閒家時,只賠一半下注籌碼;㈢「妞妞」賭玩方式:賭客輪流做莊,荷官負責發牌,玩家下好底注,每人各發5張牌,由各玩家將該5張牌分拆成前3、後2之組合,前3張牌之點數相加應為10之倍數,再以後2張牌之相加點數取其個位數為點數,再以點數大小決定輸贏,於賭客下注莊家6點贏閒家時,只賠一半下注籌碼,於賭客拿到7或8或9點贏得賭局時,由荷官抽取5%交予侯閔瀚。嗣於111年5月21日0時10分許,經警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侯閔瀚、李柏緯、曾勁富、陳怡君、毛雅君、王郁菱、黃閔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
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㈠被告侯閔瀚、李柏緯、曾勁富、陳怡君、毛雅君、王郁菱、黃閔珊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賭客 王士豪戴武慰陳昱里郭志逸曾子豪 、洪
忠正、 邱鈺湲蔡易霖徐家治李典諭陳首全薛智仁曹勝凱陳旭庭 於警詢之證述。
㈢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如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證物照片。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侯閔瀚、李柏緯、曾勁富、陳怡君、毛雅君、王郁菱
、黃閔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又被告等7人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再渠 等均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接續實行,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次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末被告等7人以法律評價上之一行為而觸犯上開罪嫌,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被告李柏緯與王郁菱均曾於109年間因賭博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確定之前科紀錄,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2人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認關於刑法第47條之累犯應一律加重其刑之規定應於2年內修正,於修正前,宜由法院依上開解釋意旨,於個案中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而被告李柏緯與王郁菱本次所犯之罪與前案為相同性質之罪,被告未因前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而受有警惕,復又於5年內再犯本件之罪,足認其對於法敵對意識並未因前開科刑執行完畢而減弱,且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仍認本案均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而依法予以加重其刑。被告7人間,就本件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㈡爰審酌被告為獲取不法利益,提供場所聚眾賭博,助長賭風
,敗壞社會風氣,所為實無可取,被告侯閔瀚、李柏緯、曾勁富、王郁菱自始即坦承犯行,被告陳怡君、毛雅君、黃閔珊雖一度否認犯行,但於本院準備程序終能坦承犯行,渠等犯後態度尚佳,除被告李柏緯、王郁菱曾有賭博前科,被告曾勁富曾有賭博及公共危險之前科外,其餘被告均無任何犯罪紀錄,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兼衡被告侯閔瀚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但準備離婚,有一個小孩及有父親要扶養,目前幫忙開車當司機,每月薪資約3萬元;被告李柏緯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家裡只有我與父親有收入,目前在家裡開的便利商店上班,每月薪資約26000元;被告曾勁富自 陳國中 畢業,已婚,與父親一起工作,家中母親老婆及小孩需要我扶養,每月收入約36000元;被告陳怡君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與爸媽家人同住,目前受僱從事夜市的工作,每月收入約1萬2000元;被告毛雅君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自己住,目前在美甲店當實習生,每月薪資約29000元;被告王郁菱自陳五專肄業之教育程度,離婚,跟小孩同住,小孩目前國小一年級,從事網路接案,每月收入約1-3萬元;被告黃閔珊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自己住,目前擔任獸醫助理,每月薪資約26000元以及被告侯閔瀚為此賭場之經營者,其餘被告分別擔任荷官、計分員、桌邊服務員之犯罪參與腳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㈠按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沒收為法律特別規定,只須犯罪係在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不以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原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該條項規定沒收,法院無審酌裁量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43號、83年度台非字第5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之物,均係當
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侯閔瀚於本院審理中陳明,故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起訴書附表櫃檯編號23筆記型電腦(Lenovo)1台、編號26iPhone手機1支均非被告所有,亦不知其真正所有權人為誰,業據被告侯閔瀚在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既非屬被告所有,亦非供犯本件賭博罪所使用之工具,也不是在賭桌上之財物;起訴書附表櫃檯編號25及27之iPhone手機,雖為被告侯閔瀚及李柏緯所有,然並非供賭博所用之工具,亦非賭桌上之財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2項、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玫萱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附表一(第一桌)編號扣抽物數量持有人1籌碼64個王士豪2籌碼103個戴武慰3籌碼128個陳昱里4籌碼67個郭志逸5籌碼40個曾子豪6籌碼53個 洪忠正 7籌碼130個邱鈺湲8籌碼69個蔡易霖9籌碼104個徐家治10籌碼37個11撲克貨1副12計時器1個13百家樂莊碼1個14籌碼59個附表二(第二桌)編號扣抽物數量持有人1籌碼9個李典諭2籌碼29個陳首全3籌碼28個陳旭庭4計分板1個5籌碼185個6小費箱內籌碼23個7撲克牌2副8撲克牌遊戲規則介紹板2個9籌碼29個附表三(第三桌)編號扣抽物數量持有人1籌碼253個2小費箱內籌碼3個3iPAD平板電腦(型號:A2270)1台4籌碼26個附表四(櫃檯)編號扣抽物數量持有人1籌碼1箱2籌碼1箱3籌碼1箱4籌碼1箱5籌碼7盒6籌碼1盒
7籌碼1盒8籌碼1盒
9籌碼1盒10籌碼1袋
11骰子2顆12百家樂莊閒壓板4個13撲克牌發牌器2台14撲克牌1盒15點鈔機1台16百家樂戲規則壓克力板2個17計分紙1本18鑰匙1串
19百家樂遊戲玩法及規則介紹單1份20員工守則1張21履歷表2張22會員入會申請書1本23監視器1組24千元鈔票(新臺幣)60張侯閔瀚25遇警方臨檢教戰守則1張侯閔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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