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67號附民原告AC000-Z000000000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附民原告AC000-S00000000A男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附民被告 許家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932號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