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原告 黃小囷 被告 吳堡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4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雖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訴,應以判決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同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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