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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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金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景生選任辯護人林俊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23724號、23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程景生係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懋油公司)之副董事長、灝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灝福公司)、慧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慧弘公司)、耀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耀福公司)、福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平公司)、福臨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臨門公司)之董事長, 葉哲慧 (更名為 葉鎮銓 ,下稱葉哲慧,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已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係福懋油公司之副總經理,耀福、慧弘等公司進出多家證券商之受任人。被告程景生、葉哲慧夥同 李敏平葉哲弘 (此2人均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等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共同利用福懋油公司之子公司高明、耀福、福平、福臨門等4家投資公司,以及所屬灝福、慧弘、潤霖、誠信等4家投資公司,組成投資人集團,由被告程景生出資授權葉哲慧操盤、指示葉哲弘下單,或由林敏平、葉哲弘親自作主下單,自民國87年9月1日至同年11月21日止,連續在臺北市金豪、日盛、台證、京華、大華、永利、金鼎、鼎康等15家證券公司買賣福懋油公司股票,開立帳戶數十個,在上揭股票集中市場不移轉證券所有權,而偽作買賣,又意圖抬高或壓低某種股票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股票高買低賣,以及意圖操控股票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股票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造成交易熱絡之假象進而擾亂證券交易秩序。綜此,因認被告程景生所為,係犯77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2、3、4款之罪嫌,應依同法第171條處罰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為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所明定。查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有關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規定,與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不同,修正後刑法所定時效期間較長,亦即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自屬對行為人不利,是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故本件關於追訴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而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依公訴意旨所示,本件被告程景生於00年0月0日至同年11月21日間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其犯罪行為終了日為87年11月21日,故其追訴權時效應於該日起算。次查,本件被告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罪,經檢察官於88年10月25日開始偵查,88年12月23日提起公訴,89年1月28日繫屬於本院,嗣因被告逃匿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經本院於89年
7月21日發布通緝等情,此有起訴書、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3724號刑事卷宗、本院89年北院文刑新緝字第481號通緝書等件在卷可稽。又本件被告所犯證券交易法之罪,按被告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5萬元以下罰金」,依上述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再依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本案追訴權時效期間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2年6月期間,共計為12年6月,是本案追訴權時效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即87年11月21日起算12年6月。
惟自88年10月25日開始偵查,迄89年7月21日本院發布通緝,依司法院釋字第138號解釋,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自應加計此部分期間(計8月28日),再扣除該案起訴至繫屬本院期間(計1月7日),本件追訴權時效完成日應為101年1月12日。綜此,顯見本件被告程景生所犯罪嫌之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參照前開規定及說明所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呂煜仁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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