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水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2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水清│自民國100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358205││月5日起││點零七│││元│││││├──┼───┼─────┼──────┼──────┼───────┤│002│新臺幣│陳水清│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546643││9月08日起││點九九│││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水清│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1000元│││358205││0月5日起││之違約金│││元│││││├──┼───┼─────┼──────┼──────┼───────┤│002│新臺幣│陳水清│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1000元│││546643││0月08日起││之違約金│││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2204號)
(一)緣相對人自98年10月27日起向聲請人借款(1)額度新臺
幣450000元整,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7計付。本金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2)額度新臺幣600000元整,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付。本金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手續費時,除仍按約定手續費計付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民國100年9月5日止之應繳本
金及費用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58205元整,及自10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2)民國100年9月8日止之應繳本金及費用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46643元整,及自100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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