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七年度補字第二二三號原告華鑽科技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呈顯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酷米移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叁仟陸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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