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1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扣案之木棍壹枝沒收;。又遺棄屍體,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棉被壹條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扣案之木棍壹枝、棉被壹條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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