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三號
原告台北縣石碇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高銓勇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折合銀元叁拾伍萬柒仟貳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柒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