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九七號
原告 高萬鍾 即祭祀公業 高同記 管理人被告丁○○
乙○○被告丙○○被告苹翔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