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號
原告乙○
送達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之最新入出境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書記官莊雪嬌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號
原告乙○
送達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之最新入出境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書記官莊雪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