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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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8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謝孝晴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麗麗 即 章賢生 之繼承人
章駿紘 即章賢生之繼承人
章皓謙 即章賢生之繼承人
章心綾 即章賢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章賢生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696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368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