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57號上訴人 郭明德
葉一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0000000000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如上訴人一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另一人於繳納範圍內即免除繳納之義務,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