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彩靈 (原名: 楊宜樺楊玉淋 )代理人 林忠儀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志騰附表:
一、聲請人自陳其無收入,請說明自何時起迄今無工作收入,並提出無收入之證明(如切結書等)。並請說明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係依賴何人資助?又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已入不敷出,聲請人如何提出清算方案?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是否有受其他人資助?如有,應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迄今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二、聲請人請提出自民國106年7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6年7月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並請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居住於「臺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房屋內?請提出實際居住地之證明文件(如水電瓦斯費繳款收據、房屋租賃契約書等)。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六、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是否領有殘障津貼、租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九、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醫療費1,000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二、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電話費500元,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三、、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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