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209號原告丁○○被告森海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 沈祖海 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高雲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