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23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林紀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煒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何煒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各段違約金確切計算之金額。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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