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 盧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淑美┌───────────────────────────────────────────────────────┐│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赫誠營造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虎尾分行│106年10月31日│13,125元│0000000│││1│ 許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