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豐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6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