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01號原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鄭瑞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家興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5,132,5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