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2號上訴人 周建中 即原告 周韋志
王金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俊綾 、 王晴琡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茲據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及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暨法定利息,據此核算渠等應繳裁判費為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明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