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74號原告 黃寶霈黃春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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