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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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28號原告 林清萬 原告 賴忍順 原告 黃暐銓 原告 羅金河 原告 郭宗泰 原告 郭俐俐 上列六人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 律師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吳思儀 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56,4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8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郁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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