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93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詠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吳詠廉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於短時間內涉犯19件竊盜犯行,又係於假釋中再犯,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9月5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被告以其業已自白全部犯罪,配合檢警追回贓物,且供出共犯,犯後態度良好,並無反覆實施竊盜之虞,因父母年老體弱,為照顧父母,聲請准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
三、查:被告前因涉犯多起加重竊盜案件,經入監執行後,甫於106年3月13日假釋出監,隨即於假釋期間內再為本案19件竊盜犯行,且係於短時間內大量犯案,足認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防衛社會安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