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峻銘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被告 陳建源 選任辯護人 黃文崇 律師被告 易俊杰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峻銘、陳建源、易俊杰均自民國壹佰年捌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潘峻銘、陳建源、易俊杰因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攜帶兇器強盜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5月20日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於100年8月5日訊問被告潘峻銘、陳建源、易俊杰後,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再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依被告潘峻銘、陳建源、易俊杰所犯上開罪責程度,依一般社會通念,堪認其有逃避後續法院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故其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自民國100年8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廖穗蓁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