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19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00000000.
乙00000000.丁00000000.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79,9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0,8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99年6月10日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兩造屆期應自行到庭,併此通知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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