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17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6,4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尚不足第一審裁判費5,3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謝安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