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71號原告 施柏丞 原告請求被告 石錫章 即友順汽車商行及 張兆伊 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72,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