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619號上訴人 林松本 住○○市○○區○○里○○路0段000號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 律師被上訴人 林松維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3年6月3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吳崇道法官高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