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5號原告甲○○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黃憶庭 律師被告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被告乙○○、丙○○、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及被告乙○○、丙○○之父親己○○於民國000年00月0日去世,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原告及被告乙○○、丙○○以及其等母親庚○○均為法定繼承人,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各為4分之1,嗣原告及被告乙○○、丙○○之母親庚○○於108年10月27日過世,始知庚○○有另名子女即被告丁○○,與原告及被告乙○○、丙○○對庚○○之遺產均有繼承權,雙方應繼分亦各為4分之1,故兩造對系爭不動產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二)系爭不動產現為兩造公同共有,茲因兩造對遺產分割方法無法達成一致之協議,因系爭不動產僅有單一門戶可供進出,不利分層使用,且兩造均無力單獨承購,如以原物分割,客觀上顯有困難且無法達到房屋使用目的,爰請准將系爭不動產以變賣方式分割,並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價金等語。
二、被告乙○○、丙○○、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原為被繼承人己○○所留,被繼承人己○○之繼承人為原告及被告乙○○、丙○○以及其等母親庚○○,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各為4分之1,於庚○○死亡後,因庚○○之繼承人為原告及被告乙○○、丙○○、丁○○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均為4分之1,故系爭不動產為兩造所繼承,兩造之應繼分分別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兩造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在卷為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之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遺產,自屬有據。
(三)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⒈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審酌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本院考量本件遺產之性質及雙方之意見,並參酌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以變賣方式分割,再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價金,該分割方法對各繼承人均為適當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上開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丙、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表一:被繼承人己○○所留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遺產明細分割方法0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即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應予變價分割,變賣後所得價金,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0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0.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附表二:各繼承人應繼分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甲○○16分之5乙○○16分之5丙○○16分之5丁○○16分之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