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號上訴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春丞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854,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3,6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彥汶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