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王梓齡 相對人 邱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邱文吉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20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640萬元、70萬元之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12月30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邱文吉於109年7月11日分別向聲請人貸款530萬元、56萬8,596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分別自110年1月29日至140年1月29日及自110年1月29日至130年1月29日,均約定以年金法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開貸款,邱文吉自112年8月29日起不為清償,尚積欠5,803,201元暨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貸款契約為證。另經本院於113年2月27日通知邱文吉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3月6日送達邱文吉,惟其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附表一: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竹南鎮大同7234369.26391/100000附表二: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2960大同段723地號大埔里1鄰大埔一街50號9樓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九層:69.91合計:69.91陽台:8.34全部備考共有部分:1.大同段3171建號(面積:3,034.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73;本共有部分項目:機房、樓梯間、梯廳、冰箱;建物層次突出物一層:128.75平方公尺、突出物二層:128.75平方公尺、突出物三層:128.75平方公尺。)2.大同段3173建號(面積:3,307.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91;本共有部分項目: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管委會使用空間、大廳。)3.大同段3174建號(面積:8,63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81分之1,含停車位編號平101號;本共有部分項目:停車空間,停車位共計293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