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投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翁定輝 被告 李崇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簡字第139號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