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9號上訴人 石益成 被上訴人 蕭美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642,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