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558號
原 告 沈玟宏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立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號8樓
,有原告起訴狀及被告聲請狀住所地可知,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及被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