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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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訴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冠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朱瑞郎 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原告朱瑞郎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
使用,至107年8月24日止共欠新臺幣(下同)208,114元及
其中55,470元自107年8月25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發給107年度司促字第
00000號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被告朱瑞郎所有坐落新北
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新北市○○區○○段
○○○○○○號(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原由臺北地院106年度司
執字第128973號強制執行在案,於107年9月3日塗銷強制執
行登記,即於107年9月10日以贈與為由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與被告 歐淑珍 。被告歐淑珍為被告朱瑞郎之配偶,可合理推
論被告間係以通謀虛偽並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以規避債務
。爰依民法第87條第1項、第767條中斷、第113條、第242條
第1項規定,先位聲明請求:㈠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無償
贈與法律行為應予撤銷。㈡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
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朱瑞郎所有;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
、第4項規定,備位聲明請求:㈠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物
權移轉法律行為應予撤銷。㈡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應
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朱瑞郎所有;並請准發給已起訴
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5
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第5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
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至9項定有明文。又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參酌修法理由
認為本條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被告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
,法院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
,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
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依其提起本訴之訴訟標的,其先位聲明所
行使之權利為民法第242條、第767條第1項所有物返還請求
權,為依物權關係之請求,且系爭不動產之取得、設定、喪
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聲請人就其本訴請求,已提出系
爭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等件影本附卷為憑,堪
認已就本訟之請求為一定程度之釋明。
四、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
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
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
所受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斟酌系爭不動產於107年7月24
日公告第1次拍賣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倘如系爭
不動產無法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所有時,則於本訴請求給付
6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且本訴依聲請人所主張訴訟標的之價
額屬於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及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
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
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據此預估聲請人
提起本訴,致相對人利用或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可能延宕
期間約為4年4個月,並以之為據按法定利率計算相對人可能
遭受之損害約為萬6,667元【計算式:66萬元×5%×(4+
4/12)=14萬3,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等節,認聲請
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上開金額為適當。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黃聖筑
附表:
┌───────────────────────────────────────┐
│土地│
├──┬─────────────┬─────────────┬────────┤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1│新北市○○區○○段○○○○號│7.99│6分之1│
│││││
├──┴─────────────┴─────────────┴────────┤
│建物│
├──┬─────────────┬─────────────┬────────┤
│編號│建物建號│門牌號碼│權利範圍│
├──┼─────────────┼─────────────┼────────┤
│1│未辦保存登記│新北市○○區○○街○○○號│全部(1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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