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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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82號聲請人 洪向榮 相對人乘益運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第三次會議)「一、對造人同意於112年8月4日前給付申請人薪資新臺幣陸萬伍仟元至申請人原薪資轉帳戶。二、對造人同意依法計算申請人勞工退休金新臺幣陸仟捌佰肆拾元後,遲至於112年9月11日前完成補提繳至申請人勞保局個人專戶。」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31日經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65,000元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6,840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工資、勞工退休金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