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雷信揚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雷信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