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70號
第171號上訴人即被告台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麗香 上訴人即被告 黃義彬 前列台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義彬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 律師
倪映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
5年度訴字第132號、第373號案件民國105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上列上訴人想要認罪,而聲請本院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8年
6月24日星期一下午2點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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