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家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救字第45號聲請人 楊涵宇 非訟代理人 程昱菁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於民事聲
請狀中檢陳相關理由及證物,非顯無勝訴之望;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扶助,足徵聲請人確有無資力之情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聲請人訴請離婚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家救字第42號民事裁定准許聲請人所聲請之訴訟救助,有前開民事裁定附卷可參,其效力已及於假處分,聲請人今再就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重為聲請訴訟救助,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錦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