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 張美珠 被告 張清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8,54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謝佩欣附表:
一、請求分割宜蘭縣○○市○○○段○○○○號土地:34,1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9.12平方公尺×1/2(原告應有部分)=1,689,996元。
二、請求分割宜蘭縣○○市○○○段○○○○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177,100元(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1/2(原告應有部分)=88,550元。
三、以上合計:1,689,996元+88,550元=1,778,5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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