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啟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2月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淑貞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啟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2月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