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小字第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吳玉菁
被   告  陳正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一0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暨
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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