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7號上訴人 王佐軒
王苡葇 王震宇 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戴碧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被上訴人 王美妙 訴訟代理人 張木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18日上午9時5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庭址: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曾吉雄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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