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成明軒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中市○區○○街○○○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459號、102年度執字第8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成明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賦予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得恣意任為或毫無限制,而須在法規或法律原則之規範界限內,衡酌個案之具體情況,為公平、合理、適當之裁決。是於裁量時,自須受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所指導。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屬強制規定,目的在使被告(或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符合併合處罰之案件,有2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者,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乃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而為聲請,法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諭知較重於原裁判合併刑期之總和,否則即有違數罪併罰禁止不利於被告(或受刑人)之恤刑立法目的,最高法院亦著有98年台抗字第697號裁判意旨足資參照。又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亦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同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即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成明軒因施用、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再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業曾經本院於101年12月19日以101年度訴字第277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102年3月11日確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11所示案件,業經本院於102年2月7日以101年度訴字第266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於102年3月28日確定,亦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受刑人亦於102年8月7日就上開各罪包括附表編號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聲請狀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3─11所示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附表:受刑人成明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年7月│││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9月20日6時│101年9月19日20時│101年3月31日晚間│││許│許│某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偵│││偵字第2952號│偵字第2952號│字第20835、9222│││││、2151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771號│2771號│2667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2月19日│101年12月19日│102年2月7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771號│2771號│2667號││判決├──┼────────┼────────┼────────┤││判決│102年3月11日│102年3月11日│102年3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3107號(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檢察署102年度執│││8月,執行中)│字第8246號(編號││││3至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10日下午│101年8月14日凌晨│101年8月14日晚間│││7時21分許│1時57分許│11時25分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835、9222│字第20835、9222│字第000000000、│││、21514號│、21514號│2151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667號│2667號│2667號││├──┼────────┼────────┼────────┤│事實審│判決│102年2月7日│102年2月7日│102年2月7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667號│2667號│2667號││判決├──┼────────┼────────┼────────┤││判決│102年3月28日│102年3月28日│102年3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8246號(編號│字第8246號(編號│字第8246號(編號│││3至11已定應執行│3至11已定應執行│3至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7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16日下午│101年8月10日晚間│101年8月21日凌晨│││4時41分許│8時49分許│0時12分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835、9222│字第20835、9222│字第20835、9222│││、21514號│、21514號│、2151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667號│2667號│2667號││├──┼────────┼────────┼────────┤│事實審│判決│102年2月7日│102年2月7日│102年2月7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667號│2667號│2667號││判決├──┼────────┼────────┼────────┤││判決│102年3月28日│102年3月28日│102年3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8246號(編號│字第8246號(編號│字第8246號(編號│││3至11已定應執行│3至11已定應執行│3至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編號│10│11││├──────┼────────┼────────┼────────┤│罪名│藥事法│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共2│有期徒刑6月(共3││││罪)│罪)││├──────┼────────┼────────┼────────┤│犯罪日期│101年4月7日某時│101年8月13日上午││││許、101年8月初某│11時6分許、101年││││日中午許│8月14日晚間11時│││││45分許、101年9月│││││20日凌晨某時許││├──────┼────────┼────────┼────────┤│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835、9222│字第20835、9222││││、21514號│、2151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667號│2667號│││├──┼────────┼────────┼────────┤│事實審│判決│102年2月7日│102年2月7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2667號│2667號│││判決├──┼────────┼────────┼────────┤││判決│102年3月28日│102年3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8246號(編號│字第8246號(編號││││3至11已定應執行│3至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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