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427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嘉容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63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45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明文規定。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於民國106年1月12日收受一審判決正本,於同年1月23日具狀提起上訴,有送達證書及原審法院收件戳章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70頁、本院卷第3頁)。惟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經原審發函通知其應依法補提上訴理由狀,逾期不補正,將依法駁回上訴,該函於同年2月9日被告親自收受,此有原審106年2月3日中院 麟刑敏 105審訴1463字第1060011987號函及送達證書各
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第9頁)。惟被告自106年1月23日提起上訴時起至106年3月28日止,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有原審106年3月27日中院麟刑敏105審訴1463字第1060035230號函、原審刑事紀錄科查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訴狀查詢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至第31頁)。揆諸首開規定,被告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且不經言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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