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6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顧榮梓 相對人即債務人合洋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培麟 相對人即債務人陸培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