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5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257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三合興藥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戴文松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羅子武 律師
李志正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622號、第16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戴文松因過失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三合興藥業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過失製造偽藥,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
一、戴文松係址設新北市○○區○○路○號四樓「三合興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合興公司)負責人,即為該公司之代表人,其輸入宣稱具有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原料時,本應注意是否含有行政院衛生署依藥事法所列管之藥品成分,而其自日本株式會社SHSOLUTION、大陸地區三九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進口之「白果粉」、「白果錠」、「百果粉」等原料,實含有經行政院衛生署以藥品列管之「銀杏葉萃取物」成分(包括Quercetin、Kaempferol、Isorhamnetin、GinkgolideA、GinkgolideB、GinkgolideC等成分),未經許可,不得擅自輸入或添加該等成分製成藥品,惟戴文松能注意卻疏未注意,仍自九十二年間起,陸續向前述廠商進口內含銀杏葉萃取物成分之原料後,委由不知情之中南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南投縣○○鎮○○路○○○○號,以下簡稱中南公司),將上開原料添加至其為三合興公司代工製造之納豆酵素膠囊、納豆菌軟膠囊、絞股藍軟膠囊、姬松茸軟膠囊、藍梅素、納豆抽取物膠囊、葉黃素軟膠囊等產品中,而過失製造偽藥,再以保健食品名義販賣予不特定下游廠商及消費大眾,迄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許,經法務部調查局持搜索票前往三合興公司搜索,始查獲上情,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五所示之偽藥及供製造偽藥所用之物。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市調處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甲、有關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固有明定。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且當事人、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亦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甚明。
二、本案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兼三合興公司代表人戴文松及其辯護人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本院準備程序中,已陳稱: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同意引為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等語明確,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復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本案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兼三合興公司代表人戴文松於本院
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不諱,而調查局人員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在三合興公司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均含有Quercetin、Kaempferol、Isorhamnetin、GinkgolideA、GinkgolideB、GinkgolideC等銀杏葉成分之事實,另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九十九年三月九日FDA研字第0980028143號檢驗報告書一份在卷供憑(見九十八年度他字第五七九0號偵查卷第一百頁至第一0三頁),復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已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藥檢參字第0980002224號、同局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藥檢參字第0980003655號檢驗報告書各一份、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經中三字第09834876920號函暨檢送之三合興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件、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北衛藥字第0980040623號函一紙及進口報單資料一份附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三頁、第四頁、第七頁至第十九頁、第二十三頁至第五十七頁,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二二號偵查卷第二十頁、第四十頁至第四十二頁),另有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五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認被告戴文松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㈡再按行政院衛生署核准含「銀杏葉萃取物(Ginkgo
BilobaExtract)」之藥品許可證,核准適應症為治療「末梢血行障礙」,該類產品以藥品列管,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FDA食字第1000009194號函一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六十七頁),被告三合興公司進口此等宣稱具有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原料時,本即應注意是否含有行政院衛生署依藥事法所列管之藥品成分,而被告戴文松係被告三合興公司之代表人,從事藥品及保健食品之製造、經銷已近五十年之歷史,此觀諸卷附三合興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表之記載,即甚明瞭,且據被告戴文松於調查局詢問時自承在卷(見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六二二號偵查卷第六頁至第八頁),自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戴文松卻疏未注意,仍陸續從日本、大陸地區進口內含銀杏葉成分之原料後,委由不知情之中南公司製成如附表所示之各式藥品後再予販售,其行為自有過失,實甚明確。
㈢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戴文松之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之因過失
製造偽藥罪。被告三合興公司之代表人戴文松因執行業務致觸犯上開罪名,應依藥事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金。
㈡檢察官起訴書雖認被告戴文松明知所進口之「白果粉」、「
白果錠」、「百果粉」內含有銀杏葉萃取物,所為係觸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然被告戴文松始終否認明知,辯稱:伊以為「白果」、「銀杏」與英文「Ginkgo」、「GinkgobilobaL.」均係相同之物品,而「白果」或「銀杏」屬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伊不知道葉子部分竟屬藥事法管制之藥品,又日本或大陸地區廠商之貨物品名亦僅記載「百果萃取物」,不知其內竟含有屬於藥品成分之「銀杏葉萃取物」,並非故意輸入、製造偽藥等語。經查:
⑴「銀杏果」又稱「白果」,為銀杏科(Ginkgoac
eae)植物銀杏(學名:Ginkgobiloba
L.)除去肉質外種皮之乾燥種子。「白果;銀杏果」為行政院衛生署公布「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收載之品目,可供作食品原料使用,「銀杏葉萃取物」則係以藥品列管,惟「白果粉」與「銀杏葉萃取物」或「銀杏葉粉」無法逕由外觀作明確區分,白果粉末性狀為淺黃棕色,為依據加工條件的不同色澤會有差異,而「銀杏葉萃取物」的製備方式不同所得萃取物成分亦有差異乙節,有前述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FDA食字第1000009194號函一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六十七頁),顯然甚難從原料外觀即逕自判定進口物究屬藥品管制之「銀杏葉萃取物」,抑或屬於食品之「銀杏粉」、「白果粉」,則被告戴文松辯稱:伊不知進口之銀杏粉實係銀杏葉萃取物等情,實非全然無憑。
⑵又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於九十八年一月間
抽檢三合興公司製造之藍梅素、姬松茸軟膠囊、白果錠等製品時,固已檢出含有「銀杏葉萃取物」之藥品成分,業據前揭該局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藥檢參字第0980002224號檢驗報告書記載明確,然該份檢驗報告書之正本送臺北縣政府衛生局,副本僅送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衛生處乙節,另據該局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藥檢參字第0980002224號函記載綦詳(見九十八年他字第五七九0號偵查卷第六頁),是以被告戴文松辯稱:第一次(指九十八年四月以前)搜索主要是查壯陽藥,雖然有扣押「藍梅素」、「姬松茸軟膠囊」、「白果錠」等產品,說要化驗,但從未告知檢查結果,伊始會繼續生產,致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再次搜索時止等情,並非子虛,九十八年四月十日之檢驗結果既未通知被告戴文松,自不能以其持續製造如附表所示產品迄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之客觀事實,即逕推論被告戴文松主觀上必已明知該些產品均含有「銀杏葉萃取物」之藥品成分。
⑶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戴文松有
何故意製造禁藥之犯意,其逕認被告戴文松觸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罪嫌,容有未恰,惟二者基本社會事實相同,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㈢被告戴文松過失輸入偽藥,乃其過失製造偽藥之階段行為,
其製造後復過失販售以牟利,販賣之低度行為亦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檢察官認被告戴文松另觸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容有未恰。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收集性或成癮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從而集合犯之成立,除行為人主觀上須出於一個決意外,該自然意義之複數行為,在時、空上並應有反覆實行之密切關係,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為以包括之一罪評價較為合理者,始與立法之意旨相符。被告戴文松自九十二年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止反覆製造偽藥,乃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目的所為,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
㈣爰審酌被告戴文松一時輕忽,所為有害藥物與食品之管理,
惟其素行良好,犯後態度亦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戴文松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三合興公司則依藥事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科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罰金。
㈤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十五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三合興公司
所有,供其製造偽藥所用之物或製成之偽藥,爰分別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附表編號四十六至六十七所示之其餘扣案物品,核與本案犯罪事實無直接關連,又非違禁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第八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李俊彥法官陳海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藥事法第八十二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八十七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單位│數量│備註(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編號)│├───┼─────────┼──────┼────┼────────┤│1│絞股藍軟膠囊│包(30粒)│264│A1-A6│├───┼─────────┼──────┼────┼────────┤│2│絞股藍軟膠囊│包(30粒)│108│A7│├───┼─────────┼──────┼────┼────────┤│3│藍莓素│罐(600粒)│32│A8│├───┼─────────┼──────┼────┼────────┤│4│藍莓素│罐(600粒)│12│A9│├───┼─────────┼──────┼────┼────────┤│5│藍莓素│罐(600粒)│30│A10-A12│├───┼─────────┼──────┼────┼────────┤│6│藍莓素│包(70粒)│291│A13│├───┼─────────┼──────┼────┼────────┤│7│藍莓素│包(70粒)│330│A14│├───┼─────────┼──────┼────┼────────┤│8│藍莓素│包(70粒)│246│A15│├───┼─────────┼──────┼────┼────────┤│9│藍莓素│包(70粒)│330│A16│├───┼─────────┼──────┼────┼────────┤│10│藍莓素│包(30粒)│280│A17-A20│││││││├───┼─────────┼──────┼────┼────────┤│11│藍莓素│包(30粒)│125│A21│├───┼─────────┼──────┼────┼────────┤│12│藍莓素│片(10粒)│1840│A22-A23│├───┼─────────┼──────┼────┼────────┤│13│藍莓素│片(10粒)│1118│A24│├───┼─────────┼──────┼────┼────────┤│14│藍莓素│片(10粒)│1782│A25│├───┼─────────┼──────┼────┼────────┤│15│百果錠│瓶(240粒)│24│A26│├───┼─────────┼──────┼────┼────────┤│16│百果錠│瓶(240粒)│72│A27-A29│├───┼─────────┼──────┼────┼────────┤│17│納豆軟膠囊│片(10粒)│387│A30│├───┼─────────┼──────┼────┼────────┤│18│納豆軟膠囊│片(10粒)│1840│A31-A32│├───┼─────────┼──────┼────┼────────┤│19│納豆菌軟膠囊│包(30粒)│252│A33│├───┼─────────┼──────┼────┼────────┤│20│納豆菌軟膠囊│包(30粒)│425│A34│├───┼─────────┼──────┼────┼────────┤│21│納豆菌軟膠囊│包(30粒)│233│A35│├───┼─────────┼──────┼────┼────────┤│22│納豆菌軟膠囊│包(30粒)│336│A36-A42│├───┼─────────┼──────┼────┼────────┤│23│納豆菌膠囊│包(90粒)│39│A43│├───┼─────────┼──────┼────┼────────┤│24│納豆菌膠囊│包(90粒)│80│A44│├───┼─────────┼──────┼────┼────────┤│25│納豆菌膠囊│包(90粒)│140│A45-A46│├───┼─────────┼──────┼────┼────────┤│26│納豆抽取物膠囊│片(10粒)│743│A47│├───┼─────────┼──────┼────┼────────┤│27│納豆抽取物膠囊│片(10粒)│1840│A48-A53│├───┼─────────┼──────┼────┼────────┤│28│納豆抽取物膠囊│片(10粒)│298│A54│├───┼─────────┼──────┼────┼────────┤│29│納豆抽取物膠囊│包(40粒)│270│A55-A56│├───┼─────────┼──────┼────┼────────┤│30│納豆酵素膠囊│包│254│B01-1、B01-2│├───┼─────────┼──────┼────┼────────┤│31│納豆酵素膠囊│包│672│B02-1、B02-2│├───┼─────────┼──────┼────┼────────┤│32│絞股藍軟膠囊│包│507│B03-1、B03-2│├───┼─────────┼──────┼────┼────────┤│33│姬松茸軟膠囊│包│2490│B04-1、B04-2│├───┼─────────┼──────┼────┼────────┤│34│白果粉│公斤│85│B05-1至B05-4│├───┼─────────┼──────┼────┼────────┤│35│納豆菌│片│2300│B06-1、B06-2│├───┼─────────┼──────┼────┼────────┤│36│白果錠│粒│45510│B07-1至B07-3│├───┼─────────┼──────┼────┼────────┤│37│藍梅素│片│3680│B08-1、B08-2│├───┼─────────┼──────┼────┼────────┤│38│納豆抽出物膠囊│片│3680│B09-1、B09-2│├───┼─────────┼──────┼────┼────────┤│39│葉黃素膠囊│片│2300│B10-1、B10-2│├───┼─────────┼──────┼────┼────────┤│40│姬松茸軟膠囊│粒│2040│B11│├───┼─────────┼──────┼────┼────────┤│41│納豆產品外包裝│個│17│C13│├───┼─────────┼──────┼────┼────────┤│42│藍梅素產品外包裝│個│7│C14│││││││├───┼─────────┼──────┼────┼────────┤│43│銀杏白果產品外包裝│個│3│C15│├───┼─────────┼──────┼────┼────────┤│44│葉黃素產品外包裝│個│5│C16│├───┼─────────┼──────┼────┼────────┤│45│姬松茸產品外包裝│個│7│C17│├───┼─────────┼──────┼────┼────────┤│46│貨品進料品檢記錄表│冊│1│C1│├───┼─────────┼──────┼────┼────────┤│47│產品外包裝訂貨資料│冊│1│C2│├───┼─────────┼──────┼────┼────────┤│48│銷貨產品統計報表│冊│1│C3│├───┼─────────┼──────┼────┼────────┤│49│原料成分規格│頁│2│C4│├───┼─────────┼──────┼────┼────────┤│50│原料規格表│冊│1│C5│├───┼─────────┼──────┼────┼────────┤│51│產品外包裝報價單│冊│1│C6│├───┼─────────┼──────┼────┼────────┤│52│廠商進貨報表│冊│1│C7│├───┼─────────┼──────┼────┼────────┤│53│新產品上市會議記錄│冊│1│C8│││表││││├───┼─────────┼──────┼────┼────────┤│54│廠商基本明細資料│冊│2│C9-1、C9-2│├───┼─────────┼──────┼────┼────────┤│55│產品成分規格表│冊│1│C10│├───┼─────────┼──────┼────┼────────┤│56│產品宣傳單│冊│1│C11│├───┼─────────┼──────┼────┼────────┤│57│進貨電腦記錄│冊│1│C12│├───┼─────────┼──────┼────┼────────┤│58│ActivatedGinkgo│個│5│C18│││BilobaExtract包裝││││├───┼─────────┼──────┼────┼────────┤│59│產品BOM清單資料│冊│1│C19│├───┼─────────┼──────┼────┼────────┤│60│分類帳報表│冊│1│C20│├───┼─────────┼──────┼────┼────────┤│61│商採購未清明細表│冊│1│C21│├───┼─────────┼──────┼────┼────────┤│62│報價單│冊│1│C22│├───┼─────────┼──────┼────┼────────┤│63│廠商採購明細報表│冊│1│C23│├───┼─────────┼──────┼────┼────────┤│64│中南化工交易產品│冊│1│C24│├───┼─────────┼──────┼────┼────────┤│65│中南公司報價單及代│冊│1│C25│││工資料││││├───┼─────────┼──────┼────┼────────┤│66│璽維公司請款單及報│冊│1│C26│││價表││││├───┼─────────┼──────┼────┼────────┤│67│產品單倉庫存資料│冊│1│C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