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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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44號上訴人 王柏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孝揚 、 莊堇宣 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有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本院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尹遜言